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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十九講:立委席次出缺之規定
發表日期 2014-11-26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11月29日就是四年一度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許多現任立委都投入選戰,例如彰化縣國、民兩黨都提名現任區域立委參選縣長。因此,不論是國民黨勝出,亦或是民進黨勝出,都無法避免立委補選的問題。但立委補選的相關規定為何,且待國會教室為各位讀者說分明。

      我國的立法委員選舉規定,主要規範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中。但選舉罷免法又依區域立委、不分區立委以及原住民立委以及就職前出缺以及就職後出缺,有不同的規定。

      首先,我們來談區域立委出缺的情況。有關區域立委出缺補選的規定,主要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71條、第73條的相關規定規範之。基本上,區域立委不論就職前、後,因病亡故、轉任其它公職、因案解職、自動辭職等種種不同原因,只要遺缺任期超過一年以上,中選會就必須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其次,我們來談不分區立委出缺的情況。有關不分區立委出缺情況,依照選罷法相關規定,並不特別進行補選。政黨代表不分區立委出缺時,依序由政黨推薦參選名單順序,依序遞補之。若政黨推薦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則該席次視同缺額。除此之外,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各政黨不分區當選名單必須有二分之一婦女席次。因此,不分區立委不論當選或出缺時,不但需要依序排名,更要考量婦女席次二分之一的規定。這也是為何第八屆立法委員,台聯黨當選三席不分區立委,若依政黨名單順序,應為兩男一女,但實際卻是一男兩女,跳過一席男性候選人的主因。此外,選罷法更進一步規定,倘若政黨不分區候選人遞補名單,無法符合婦女二分之一規定。當政黨不分區立委如有出缺的情況,因其當選席次無法符合婦女二分之一的規定,則該席次視同缺額。

      第三,我們談一個比較特殊,也比較複雜的情形,也就是原住民立委席次出缺補選的情況。基本上,凡立委出缺任期超過一年以上,就有補選的可能。這裡意味並非立委出缺且遺留任期滿一年以上就會補選!這裡的例外情況就是原住民立委。主要在於選罷法對於原住民立委出缺補選與一般區域立委出缺補選有不同的規定。根據選罷法第71條、第73條的規定,有關原住民立委出缺情況,若要補選,必須滿足兩個情況。第一、出缺任期滿一年以上。第二,該選區出缺席次達應選席次二分之一以上,依現行法規就是平地原住民須缺額達兩位或以上、山地原住民須缺額達兩位或以上,方能補選。請注意,原住民立委選舉辦法雖與區域立委相同,但因為選罷法針對原住民立委出缺有特別例外之規定,規定缺額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方可補選。導致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缺席一席立委的情況下,依現行法規都是不需要補選。似乎有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有關原住民立委席次保障之嫌。

      最後,根據選罷法之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若有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但因區域立委、原住民立委都屬於中央民意代表,故若當選人發生違背上述法規而導致當選無效時,並無依得票數高低遞補情況,皆須視其相關規範補選或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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